签假合同私自转包 讨要"联营费"被驳回
原告李女士系洛阳某公司职工,与单位签订为期五年的财产租赁合同,长期租赁该单位一酒店财产自己独立经营,约定第一年房租35000元,以后每年递增百分之五等。租赁期内,原告未经单位同意,私自与第三方许某签订联营合同一份,约定每年收取联营费130000元,由许某自主经营等。刘女士收取“联营费”后,未及时上交公司房租,被公司起诉到法院,审理中,单位发现了其转租行为,发出停止转包通知书,刘女士又向许某说表示:“你的装修款也要不回来了,今天起不再收取联营费,你能多干一天就多干一天,把损失挽回来。为应付打官司,咱再签订一假合同。”为避免损失扩大,许某将计就计,与其签订“假合同一份”,但许某怕其再玩花招,要求她签订一份合同说明,“本合同为假合同”。没想到与公司的官司结束,李女士持假合同向法院起诉,要求许某支付拖欠的“联营费”100000元。审理中,许某辩称:当初签订联营合同,就上了原告的当,她拿着酒店的营业执照说自己是法定代表人,想干多少年就让我干多少年,打官司了才知道,原来房子、酒店都是别人的,人家一年从我身上净赚近十万;巨额装修损失还没收回,又当被告,当初“假合同”的约定,是不是原告自己写的?房屋产权单位也向法院出具公函称:李某私自转达租无效,如转租有收益,将另案诉讼解决等。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理认为: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所签联营合同书,约定由乙方自办营业执照,自主经营,甲方只收取联营费等,该合同名为联营承包,实为房屋及财产租赁合同;原告李某未经出租人同意,私自转租,且期限超过自己承租期限,故该转租合同违法、无效。双方当事人对同一酒店,签订内容相同的三份合同,但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,其余两份也为无效合同,起诉所持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,同时不具备法律效力。原告李某对合同无效具有主观过错;被告许某在得知真相后,与原告串通,签订假联营承包合同,也有过错。本案合同签订之后,许某交给原告的所谓“联营费”,已超过李某应交给公司的同期租赁费,故原告对合同期内租赁费用并无损失;原告其它请求,无事实和法律根据,本院不予支持;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其它损失,均应自行承担。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。来源:河南法院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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